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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疫情联防联控机制春运工作专班关于印发《2023年综合运输春运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疫情防控指南》的通知

        文号:联防联控机制春运发电〔2022〕3号

        文号

        联防联控机制春运发电〔2022〕3号

        索引号

        000019713O09/2022-00176

        公开日期

        2022年12月29日

        主题词

        2023年;综合运输;春运;疫情防控指南

        机构分类

        运输服务司

        主题分类

        应急管理

        行业分类

        道路旅客运输;水上旅客运输

        公文类型

        其他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疫情联防联控机制(领导小组、指挥部)春运工作专班,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疫情联防联控机制春运工作专班各成员单位:

        为贯彻落实《关于印发〈2023年综合运输春运疫情防控和运输服务保障总体工作方案〉的通知》(联防联控机制春运发电〔2022〕2号)、《关于印发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实施“乙类乙管”总体方案的通知》(联防联控机制综发〔2022〕144号),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疫情联防联控机制春运工作专班组织制定了《2023年综合运输春运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疫情防控指南》,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疫情

        联防联控机制春运工作专班

        2022年12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2023年综合运输春运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疫情防控指南

        为切实做好2023年综合运输春运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疫情防控工作,指导铁路、公路、水运、民航、邮政领域科学精准落实防疫措施,保障综合运输春运期间运输组织安全有序,确保人民群众平安健康便捷舒畅出行,确保重点物资运输畅通高效,制定本指南。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2023年综合运输春运期间铁路、公路、水运、民航、邮政领域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疫情防控工作。

        二、总体要求

        充分认识做好2023年综合运输春运疫情防控工作的极端重要性,坚持底线思维、极限思维,强化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管理,督促交通运输从业人员落实防疫措施,引导乘客做好个人防护,着力防范、妥善应对从业人员大面积感染,切实保障综合运输春运稳定有序运行。

        三、从业人员防疫要求

        (一)加强个人防护。督促交通运输从业人员强化个人防护意识,上岗期间严格佩戴医用外科口罩或以上级别口罩,做好手卫生;离岗后,做好生活中的个人防护,尽可能减少与社会面接触,倡导“两点一线”工作生活模式。与社会面接触较多、客流量大的综合客运枢纽及客运场站、高速公路服务区和收费站等场所一线从业人员,邮政快递员,公路口岸汽车出入境运输从业人员,登临国际航行船舶的引航员和作业人员,进口冷链货物直接接触装卸人员,佩戴N95/KN95颗粒物防护口罩。长途道路客运驾驶员工作期间尽量固定线路和车辆,距离较长的客运线路驾驶员和重要能源运输通道司乘人员尽量安排固定休息场所,防止交叉感染。

        (二)加强健康监测。交通运输服务一线从业人员每日开展健康监测,实施症状管理。如出现发热等症状,第一时间报告并停止作业,必要时可实施抗原或核酸检测。

        (三)加强人员从业管理。交通运输经营单位建立从业人员涉疫台账,优先安排已完成新冠病毒疫苗加强接种的从业人员承担与社会面接触较多的一线工作任务;加强对已感染从业人员的关心关爱和医疗救助,帮助其早日康复和返岗;对出现症状超过7天或症状消失的从业人员,可在严格个人防护的情况下恢复相关工作,对驾驶员上岗要坚持从严审慎原则,确保身体状况胜任安全作业要求;重点货运枢纽场站、引航机构等经营单位中不与社会面接触的感染者,若身体条件允许,可实行封闭运行,其间做好个人防护。

        (四)加强防疫保障。将交通运输场站一线从业人员(含保洁员)、高速公路服务区和收费站一线从业人员、驾驶员、船员、乘务员、邮政快递一线从业人员、通航建筑物一线从业人员、公路口岸汽车出入境运输从业人员、登临国际航行船舶的引航员和作业人员、进口冷链货物直接接触装卸人员等交通运输从业人员纳入“白名单”管理,优先保障交通运输从业人员口罩、消毒用品、抗原检测试剂、药品等防疫物品供应,优先保障无疫苗接种禁忌、符合接种条件的从业人员完成新冠病毒疫苗加强接种。重点客运枢纽和在途时间较长的列车加强发热等应急药品配备。

        四、交通运输场站与工具防疫要求

        (五)加强消毒通风。加强交通运输场站、高速公路服务区、收费站和交通运输工具日常公共卫生管理,及时清理垃圾和可见污染物;做好环境清洁消毒、通风换气,原则上每日消毒不少于1次、通风不少于2次,疫情严重的地区可适当加密清洁消毒、通风换气频次。客运车船在行驶过程中,使用空调外循环模式;进入高速公路服务区休息时,及时开窗通风换气;每趟次结束后,具备条件的全面开窗通风。

        (六)加强无接触式作业服务。积极推广线上购票、无人售票机购票、自助验票等服务,扩大无纸化、无接触服务范围。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大力推广线上报班等无接触作业。在邮件快件投递揽收时充分利用智能包裹柜、代投点、智能快递车等进行“无接触”投递,减少与社会面接触。具备条件的交通运输经营单位可在线上开展安全培训。

        (七)加强运输组织。强化客运场站客流组织,在进站(服务区)口、售票窗口及自助售取票设备、安检通道、检票口等部位引导公众有序排队,具备条件的情况下分散候乘、分散就坐,降低人员聚集度。客流高峰期,及时增开进站和安检通道、售票窗口,增配服务人员和设施设备,减少乘客排队等候时间。铁路列车、道路客运车辆、客运船舶等不得超过核定载客人数。当地疫情防控领导机构依法动态采取的临时限制聚集性活动和人员流动等平抑疫情高峰的措施,交通运输经营单位应予以积极配合,认真贯彻实施。

        五、公众防疫宣传引导

        (八)加强防疫宣传。利用电视、广播、新媒体等渠道和“车、船、机、路、港、站”等综合运输春运服务保障窗口,引导公众持续提高防护意识,做自己健康的第一责任人,特别是引导患有基础疾病的老年人及孕妇、儿童等人员健康理性出行,降低自身及家人感染风险;引导春运期间出行人员加强个人健康监测,未排除感染风险前或出现发热等症状时,避免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引导乘客出入客运场站、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期间全程佩戴口罩、减少走动和聚集,坚持勤洗手、咳嗽礼仪、保持人际距离等良好卫生习惯。

        (九)加强出行引导。通过专家解读和政府网站、客运场站、售票渠道等多种途径,提前发布疫情发展变化趋势信息、出行服务信息,适当延长客票预售期,引导公众理性出行、错峰出行。

        六、疫情防控应急处置

        (十)建立应急预案。铁路、民航客运企业,骨干道路水路客运企业,城市公共汽电车、轨道交通企业,能源、粮食等重点物资和医疗物资承运企业,邮政快递企业,高速公路服务区及收费站管理单位,通航建筑物、水上服务区运行单位等,要建立完善春运疫情防控应急预案,特别是针对从业人员出现大面积感染的极端情况,明确人员、运力储备和调配机制,保障枢纽场站及通航建筑物、重点运输线路、邮政快递分拨中心、高速公路服务区及收费站一旦出现突发规模性疫情,及时调度投用储备力量,确保人员接替有序、服务不断不乱。

        (十一)做好应急人员储备。统筹驾驶员、调度员、场站服务人员、船闸及升船机运行人员以及引航机构、货运枢纽、邮政快递一线从业人员等关键岗位力量,建立关键岗位轮岗备岗制度,一旦出现关键岗位人员感染,及时轮换人员,确保工作有效接续。

        (十二)完善调配机制。各地要统筹本地城市公共交通企业、班线客运企业、旅游包车企业及重点货运企业人员力量、运力资源,必要时加强统一调配。铁公水航邮相关运输经营单位要建立跨区域人员、运力调配机制,在本地预备队人员、运力不能满足需求的情况下,开展跨区域人员、运力调配。应急力量要优先保障农民工、学生等重点群体出行和能源、粮食等重点物资及医疗、民生物资运输。强化农村地区运输保障,统筹当地城市公交、农村客运、出租车等资源,如部分农村地区出现人员大范围感染无法落实运营计划,要统筹城乡运力资源予以支援,保障农村客运服务不断档。

        (十三)加强应急演练。交通运输经营单位要针对从业人员大面积感染,以重点枢纽场站、客运和重点物资运输通道及线路、通航建筑物为重点,通过线上线下相结合方式,灵活开展专项或综合应急演练,全面提高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应急处置水平。

        (十四)快速有效处置。交通运输经营单位出现感染者时,立即做好相关接触区域环境消毒,工作场所不采取临时封控,同工作场所人员不进行隔离;出现大面积感染时,按照轮岗备岗机制安排预备队进驻轮换,确保春运期间重点枢纽场站、高速公路服务区和收费站不关停、重要运输通道和线路服务不中断、重点物资运输不断链。

        抄送:交通运输部长江航务管理局、珠江航务管理局,各直属海事局,部内有关司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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