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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运输部 外交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海关总署 国家移民管理局关于调整国际转国内航线船舶疫情防控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文号:交水明电〔2022〕198号

        文号

        交水明电〔2022〕198号

        索引号

        000019713O08/2022-00070

        公开日期

        2022年07月04日

        主题词

        调整;国际转国内航线;船舶;疫情防控

        机构分类

        水运局

        主题分类

        应急管理

        行业分类

        水上货物运输

        公文类型

        部明电或部办公厅明电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外事办、卫生健康委,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各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各直属海事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科学精准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策部署,全面落实“外防输入、内防反弹”总策略和“动态清零”总方针,筑牢境外疫情输入防线,最大限度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根据《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方案(第九版)》要求,现就调整国际转国内航线船舶疫情防控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拟转入国内航线营运的国际航行船舶,应当自抵达境内入境口岸后的7天内开展5次核酸检测(其中第1天由海关对船员进行核酸检测;第2、3、5、7天由入境口岸所在地联防联控机制明确的检测单位对船员进行核酸检测,其所需费用可由船方承担),采集口咽拭子,5次核酸检测结果均为阴性的,由海关按规定办理改营手续,并通报给入境口岸所在地联防联控机制。船员核酸检测为阳性的,按照疫情防控期间针对伤病船员紧急救助处置的相关文件执行。

        二、加强船员换班管理及疫苗接种。拟转入国内航线营运的国际航行船舶,如需进行船员换班,应当在入境口岸按照当地国际船员换班有关规定进行。国际航行船舶办理改营手续后,船舶所属航运企业继续对全体船员进行3天的健康监测,发现船员健康情况有异常的,应及时报告船舶靠泊地联防联控机制(航行途中报告下一靠泊地联防联控机制)。3天健康监测期间船员不得离船,并严格做好个人健康防护,确有特殊情况需要离船的,应报当地联防联控机制同意,并按当地疫情防控措施执行。经3天健康监测无异常且第3天核酸检测(采集口咽拭子)为阴性的,报当地联防联控机制同意后,按国内航行船舶船员进行换班。船舶转入国内航线营运后,航运公司要按照相关规定加快推进船员疫苗接种,尽快做到“应接尽接”。

        三、加强国际转国内航线船舶生活垃圾、生活污水管理。拟转入国内航线营运的国际航行船舶产生的生活垃圾、生活污水应当在入境口岸接收上岸后,方可转入国内航线运营。要落实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通知要求,由当地联防联控机制对入境的国际航行船舶产生的生活垃圾、生活污水进行接收,并依据医疗废物管理有关规定开展分类收运处置。

        四、从事内地与港澳、大陆与台湾航线营运的船舶原则上参照国际航行船舶疫情防控要求执行。当地联防联控机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请所在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将本通知精神传达至辖区内各航运企业、港口经营人。此前发布的有关国际航线转国内航线营运船舶疫情防控要求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要求执行。

        交 通 运 输 部

        外    交    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海  关  总  署

        国家移民管理局

        2022年7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外交部领事司,国家卫生健康委疾控局,海关总署卫生司,国家移民管理局边检司,中国船东协会,交通运输部长江航务管理局,交通运输部国际合作司、应急办、海事局,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交通运输部纪检监察组


        相关文件解读:《交通运输部 外交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海关总署 国家移民管理局关于调整国际转国内航线船舶疫情防控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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