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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03930号(工交邮电类443号)提案答复的函

        文号:交海提字〔2022〕97号

        文号

        交海提字〔2022〕97号

        索引号

        000019713O16/2022-00111

        公开日期

        2022年12月03日

        主题词

        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提案...

        机构分类

        海事局

        主题分类

        建议提案复文公开

        行业分类

        船舶管理

        公文类型

        其他

        刘屹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船舶尾气排放在线监测是船舶尾气治理必要举措的提案》收悉,结合生态环境部等部门的意见,现答复如下:

        一、前期工作开展情况

        我部高度重视科技手段在船舶污染防治工作中的应用,积极探索和应用船舶尾气监测技术,提升监管科学化、精细化水平。一是加大船用燃油监管力度。我部所属海事管理部门依靠地方政府,会同市场监督、海关等部门加强船用燃油源头监管。二是积极履行船舶大气污染防治监管职责。深入贯彻落实《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区实施方案》要求,积极稳妥推进全球限硫令实施,不断强化燃油抽检力度。三是探索建立船舶尾气排放立体监管网络。江苏海事局积极推进船舶尾气桥基遥感监测系统建设进程,在江苏省人民政府支持下,在长江江苏段有关跨江大桥上安装了固定式船舶尾气遥感监测装置,基本形成“初筛一精筛一确定”的船舶大气污染防治综合立体式监控网络。天津、深圳海事局等也积极开展船舶大气污染物监视监测试点和相关工程建设,不断提升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监视监测水平。

        为控制船舶污染物排放,生态环境部开展了一系列工作:一是推进船舶排放标准制定和实施,联合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印发《船舶发动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一、二阶段)》,要求自2022年7月1日起,所有销售、进口和投入使用的船机,其排气污染物排放应满足第二阶段排放标准限值。二是推动港口船舶绿色发展。2018 年联合多部门印发《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计划》,要求加快推进老旧船舶改造及淘汰,推广使用纯电动和天然气船舶,推动港口岸电建设和使用。三是开展港口空气质量监测,分别于2019年、2021年印发《生态环境监测规划纲要(2020-2035年)》《“十四五”生态环境监测规划》,明确提出开展移动源大气污染监控监测,建立涵盖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船舶的移动源监测体系。

        二、有关具体建议的答复

        (一)关于“重视船舶尾气排放监测相关配套政策的制定及实施,在船检法规以及相关标准中明确船舶尾气监测设备的技术标准和检验标准”的建议。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决策部署,我部于2018年印发了《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区实施方案》,全面降低硫氧化物、氮氧化物、颗粒物等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根据我国排放控制区政策规定,船舶可使用废气清洗系统(EGC)、选择性催化还原系统(SCR)等替代措施以满足船舶排放控制要求。此外,根据《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附则VI和《2008 年NOx技术规则修正案》(MEPC.251(66)决议)等相关国际公约和规则的规定,船舶可采取相应的后处理装置来满足排放控制要求。

        为贯彻执行相关国际公约规则和我国法律法规的要求,中国船级社已印发《船舶废气清洗系统试验及检验指南》《船用柴油机氮氧化物排放试验及检验指南》等标准规范,明确了船舶尾气后处理装置排放检测和检验发证程序。

        我部将结合船舶尾气监测监管设备技术发展和使用等情况,进一步修改完善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二)关于“大力开展船舶尾气排放监测设备的开发,船舶认证机构CCS予以技术方案指导及认证”的建议。

        实践证明,船舶尾气遥测技术是加强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监管的有效手段。我部已组织相关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开展了包括红外、紫外和嗅探等多种遥测技术的探索和研究,并在部分重点水域进行试点应用。结合研究、试点成果,我部组织制定了《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监测通用要求》等标准规范,包含了遥测技术、连续监测和烟羽接触式监测等技术的应用,为规范船舶尾气排放监测监管设备应用奠定坚实基础。我部将密切关注船舶尾气排放监测设备的研究应用情况,适时做好包括船载连续监测等技术路线的推广应用相关工作。

        (三)关于“新造船强制加装尾气监测设备并实时数据传输”和“对在用船舶政府提供适当补贴,加装尾气监测设备并实时数据传输”的建议。

        目前《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附则VI和我国船舶排放控制区政策尚未强制要求新建造船舶加装尾气在线监测设备并实时数据监测传输。现有船检法规体系考虑了船上实际应用中SOx、NOx 排放满足要求的情况;标准条件下的排放认可试验、船上核查加上周期性检验等可以有效保障船舶SOx、NOx排放持续满足法规要求。因此,对船舶 SOx、NOx排放控制的要求主要通过产品排放认可和船上核查来实现,暂未额外增加船舶废气在线监测的强制要求。我部将积极研究新造船强制加装尾气监测设备和实时传输数据的可行性和经济性,探索在用船舶加装尾气监测设备并实时数据传输的试点示范应用,参与相关法律法规和国际公约规则的制修订工作,为相关制度要求和补贴政策的制定提供坚实基础。

        (四)关于“建立政府执法机构的大数据平台,对上传运营船只尾气排放数据进行管理,提供执法依据”的建议。

        如上文所述,在具备相关法律法规和国际公约规则等法律、政策、技术条件后,我部将综合利用大数据等技术,加强信息管理,为精准、高效执法提供数据支撑。此外,根据《船舶能耗数据收集管理办法》的要求,船舶在出港时应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上一航次的能耗数据,使用废气清洗系统(EGC)等替代装置的,还要报告相关设备的使用情况。目前,为全面落实交通运输行业碳达峰碳中和工作部署,海事部门正在修订《船舶能耗数据收集管理办法》,要求进一步报告碳强度相关数据。我部将建立统一的信息管理模块,并对收集的能耗和碳强度相关数据进行分析,为进一步完善我国船舶大气排放政策提供数据支撑。

        三、下一步工作

        我部将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决策部署,坚持减污降碳协同增效,全面提升船舶污染防治的水平。同时,我部将联合有关部门加大对船舶环保产业发展的支持力度,积极通过政策引导激励等方式,不断提升船舶尾气排放监测监管技术水平,服务加快建设海洋强国、交通强国。

        交通运输部

        2022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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